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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族理論有著豐富的內涵,是馬克思主義民族思想的普遍原理與中國民族問題實際相結合的產物。在其形成與發展過程中,許多老一輩黨和國家領導人都作出了巨大的歷史貢獻,阿沛·阿旺晉美就是其中一位。他早年留學英國,于1951年作為西藏地方政府首席全權代表簽訂《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而彪炳史冊。他曾先后擔任西藏軍區第一副司令員、全國政協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等職務,在西藏和平解放、民主改革、自治區成立等重大歷史轉折關頭發揮重要作用,并為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制定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作出了積極貢獻。在新的歷史時期,回顧阿沛·阿旺晉美的民族工作思想,闡發其時代價值,對豐富和完善社會主義民族理論具有重要意義。
一、反對民族分裂是我國民族工作的應有之義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祖國的發展繁榮是各民族共同進步的結果,民族團結是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內容之一,也是社會安定、國家昌盛和民族進步繁榮的必要條件。由于歷史遺留問題、各民族地區在發展過程中的不均衡,以及境外某些分裂勢力挑撥國內民族矛盾,民族分裂與反分裂的斗爭是一個由來已久的問題。
早在1950年初,阿沛·阿旺晉美就對西藏的未來走向有了清晰的認識,集中體現為兩個原則:一是反對分裂國家,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一部分,西藏問題只能由中國中央政府解決,應派一個代表團去北京與中央政府商談。二是和平談判,同解放軍只能談判不能打仗,打仗的結果是給西藏帶來不堪設想的災難。這兩個原則為和平解放西藏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反對民族分裂堅持了藏族人民是中華民族大家庭一員的立場,每一個家庭成員的歷史走向關乎著大家庭的穩定;反之,大家庭的歷史走向又決定每個家庭成員的命運。正是在這種觀念下,阿沛·阿旺晉美作為西藏地方政府首席全權代表于1951年同中央人民政府進行和平談判,最終簽訂《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該協議的兩大主題分別是確認西藏是中國領土的歷史事實,以及通過和平方式逐步實現西藏內部的制度變革,由此可見,阿沛·阿旺晉美最初的認識和立場是正確的。40年后,他在紀念協議簽訂的文章《西藏歷史發展的偉大轉折》中依然關注民族團結的主題,并旗幟鮮明地堅決反對民族分裂,堅持國家統一:“那些想搞‘西藏獨立’,破壞祖國統一的勢力的人至今仍在進行分裂活動。分裂與反分裂的斗爭,過去有,現在有,將來還會有,這是一個長期復雜的斗爭。對此,我們一定要有足夠的認識和充分的思想準備。一定要堅定不移地維護祖國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一定要把反對分裂主義的斗爭進行到底。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西藏民族在祖國大家庭中同兄弟民族共同發展,共同繁榮,不斷進步。”
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宣告“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禁止民族間的歧視、壓迫和分裂各民族團結的行為”,為反對民族分裂確立了政治基礎,為民族工作的開展指明了方向。1954年《憲法》規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將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緊密聯系在一起。民族團結和反對民族分裂是我國開展民族工作的一項基本要求,由56個民族組成的中華民族是全國人民共同的身份屬性。在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新時期,民族工作始終要堅持民族團結的基調。第一,要充分認識反對民族分裂斗爭的長期性和復雜性。2008年拉薩發生“3·14”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事件后,阿沛·阿旺晉美約見新華社記者發表講話:“分裂與反分裂的斗爭是長期的、復雜的。我們要有足夠的思想準備。不管分裂勢力用何種方式、何種手段,企圖破壞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都必將遭到失敗。”在新形勢下,境外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和暴力恐怖勢力對我國的影響和滲透將繼續存在,面對日益復雜的國內和國際環境,民族地區反分裂、反滲透的工作還要繼續下去。第二,要嚴格運用法治方式打擊民族分裂行為。依法治理民族事務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反分裂的斗爭要運用法治的武器。既要把法律面前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落到實處,不以民族身份劃線搞選擇性執法,又要堅決打擊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蠱惑暴力恐怖的活動,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重程序、重證據、重人權,確保案件的處理工作站得住腳、經得起監督。第三,要加強民族團結的宣傳和教育。宣傳和教育的目的,是要讓全國各族人民尤其是青少年體悟到民族團結的重要性,理解“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的歷史與現實,使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觀念深入人心。
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治制度
在西藏自治區成立20周年前夕,阿沛·阿旺晉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國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意義尤為重大。”“西藏之所以能取得這樣大的進步,是與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貫徹實施分不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為西藏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2016年,西藏自治區生產總值達1148億元,增長11.5%;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1610億元,增長20%;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457億元,增長12%;地方財政收入206億元,增長17.4%,支出突破1600億元,增長13.4%;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875元,增長10%,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316元,增長13%;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控制在2.4%以內;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2.6%以內。
自十七世紀《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誕生以來,歐洲國家始終將“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民族國家形構奉為現代國家的圭臬,在面對種族、民族、土著人等少數人問題時,先后采用殖民主義、種族主義、同化主義、文化多元主義的路子。然而,時至今日,無論在歐洲國家內部還是在國際社會,爭論、抗議和譴責始終存在。民族問題首先是主權國家的內政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國共產黨的堅強領導下,運用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的基本原理,結合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的歷史與國情,探索出了一條符合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道路。這條處理民族問題的道路,以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為基石。在新的歷史時期,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召開的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旗幟鮮明地指出:取消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這種說法可以休矣。
阿沛·阿旺晉美是《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定過程的親歷者,1984年5月22日,他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向大會作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草案)的說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頒布將《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基本內容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切實保障了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在依法治理民族事務、促進民族團結的新時期,自治區和轄有自治州、自治縣(旗)的地方立法機關,應當積極研究地方民族事務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并在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傳承、城鄉建設民族特色保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民族醫藥開發等領域制定地方規范性文件。總體而言,《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實施是成功的、有效的,但各少數民族、各民族地方在體現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事務方面還有更多可為之處。
三、依法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和自治權利
依法開展民族工作,其核心就在于運用法律來保護少數民族的權益。一方面,少數民族成員作為共和國的公民,應當平等享有基于公民資格的一切權利和自由;另一方面,少數民族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還享有自治權利。1980年,阿沛·阿旺晉美在《加強立法工作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平等自治權利》一文中指出:“加強立法工作以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自治權利,是我們國家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重要方面。它對鞏固民族團結、鞏固國家統一、鞏固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政治基礎,無疑有重大的意義。”“民族將長期存在,民族問題和民族工作將長期存在。因此,民族方面的立法不僅是當務之急,而且是久遠之計。”這些論斷高屋建瓴、擲地有聲,在今天仍然具有指導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只要我們切實尊重和有效實施憲法,人民當家作主就有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能順利發展。反之,如果憲法受到漠視、削弱甚至破壞,人民權利和自由就無法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會遭受挫折。”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立為一項戰略方針和戰略目標,依法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和自治權利進入新階段。
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就是確保少數民族在生存和發展方面的權利平等。“全面實現小康,一個民族都不能少。”這既是中國共產黨對全國各族人民的莊嚴承諾,也是全國各族人民生存權利和發展權利平等實現的生動體現。民族地區是全國扶貧攻堅的重要戰場,精準扶貧、興邊富民、新型城鎮化建設齊頭并進,實質性改善少數民族生活條件成為法治政府的剛性指標。同時,中央統籌、省、自治區負責、縣級落實的管理體制正在完善當中,進一步明確了減貧義務和責任,確保層層落實。
保障少數民族自治權利就是要通過《民族區域自治法》和配套法律法規的實施,調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能動性,把民族特色保存下來,繁榮起來。在未來的工作中,除了進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外,少數民族自主權利的保障水平要通過監督檢查工作來衡量。權力機關檢查《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執行情況,政府民族工作部門檢查《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的實施情況,政協、婦聯、共青團、工商聯等組織在各自領域開展民主監督。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憲法實施背景下中央與民族自治地方關系的憲法規范研究”(17CMZ044)的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