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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加強和規范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推動全面正確履行職責,6月初,自治區紀委監委印發《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適用于自治區紀委監委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自治區黨委報告工作的基本原則、責任主體、請示事項、報告事項、報備事項、程序要求等進行了細化,確保把黨的領導貫穿紀檢監察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
監察體制改革以來,自治區紀委監委緊跟形勢任務變化,于2018年先后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自治區紀委監委請示報告工作管理的通知》和《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實施細則》,為規范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提升黨領導紀檢監察工作的制度化科學化水平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然而,隨著紀檢監察工作理論和實踐創新發展及《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黨內法規的印發執行,迫切需要在以往有關規范性文件和上位法規有關原則性規定基礎上,充分借鑒近年來自治區紀委監委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結合實際對雙重領導體制下什么是請示報告、誰向誰請示報告、請示報告什么內容、怎么請示報告等基本問題作出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實施細則規定請示報告應及時全面、準確規范、逐級報告、分級負責、安全保密,落實雙重領導體制,堅持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監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情況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向上級紀委監委報告,既報告結果,也報告過程;明確自治區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為請示報告工作第一責任人,對請示報告工作親自研究部署、把關審定,分管負責同志按照職責分工,對分管領域的請示報告工作具體負責。
“請示報告制度是我們黨的一項重要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也是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機制。”自治區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實施細則按照請示事項、報告事項和報備事項等作了分類,明確涉及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措施等7類情形,應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自治區黨委請示;涉及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交辦的檢舉控告因特殊情況需再次延長辦理期限等16類情形,應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請示;涉及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決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需要作出調整的政策措施,需要自治區黨委支持解決的特殊困難等18類情形,應向自治區黨委請示。明確涉及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要情況等15類情形,應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自治區黨委報告;涉及發現中管干部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干預干部選拔任用、工程建設、執紀執法、司法活動等14類情形,應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報告;涉及自治區黨委重要會議、重要文件精神貫徹落實情況,自治區黨委領導同志指示批示貫徹落實情況,自治區黨委交辦事項的研究辦理情況等7類情形,應向自治區黨委報告。明確涉及自治區紀委監委制定并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等3類情形,應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自治區黨委報備;涉及自治區紀委常委、監委委員任免情況等7類情形,應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報備;涉及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以及其他省區市紀委監委赴藏開展調研考察學習等活動有省級領導干部參加的等3類情形,應向自治區黨委報備。
實施細則還對自治區紀委監委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的形式、內容、時限、承辦部門、審批程序及請示報告稿行文規范等作出明確,要求對不認真嚴格執行該細則,發生遲報、漏報、緩報和瞞報等問題的,視情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對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