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佛教協會西藏分會章程
(2014年1月17日中國佛教協會西藏分會第十次全區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佛教協會西藏分會。英文譯名:The Tibet Branch of 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TBBAC。
第二條 本會是西藏藏傳佛教各教派教職人員聯合的愛國團體和教務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高舉愛國愛教、護國利民、團結進步的旗幟,團結帶領西藏藏傳佛教各教派教職人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擁護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弘揚藏傳佛教“愛國愛教、遵規守法、棄惡揚善、崇尚和諧、祈求和平、造福信眾”的優良傳統,傳承優秀文化;加強自身建設,維護合法權益,弘揚佛教教義,興辦佛教事業;把維護祖國統一和加強民族團結作為佛教協會工作的著眼點和著力點,積極推進藏傳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為維護宗教和睦、佛事和順、寺廟和諧作貢獻,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譜寫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西藏篇章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西藏自治區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為西藏自治區民政廳。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于中國西藏拉薩。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工作任務:
(一)貫徹落實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和國家管理宗教事務的法律法規。團結帶領全區寺廟僧尼和信教群眾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二)發揮聯系、團結、教育、服務宗教界人士、寺廟僧尼和信教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深入調查研究,反映宗教界的意見、建議和訴求,協助政府依法維護藏傳佛教正常秩序,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寺廟僧尼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開展愛國愛教宣傳服務活動,教育引導寺廟僧尼和信教群眾增強中華民族意識、國家意識、法治意識、公民意識,反對分裂,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自覺與十四世達賴集團劃清界限,不參與分裂祖國活動、不參加擾亂社會秩序活動,堅決同十四世達賴集團作斗爭。
(四)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加強和創新寺廟管理的決策部署,協助相關部門推進寺廟“六建”、“六個一”、“九有”、“一覆蓋”、“一創建”、“一教育”、“一工程”,實現宗教領域持續穩定、長期穩定、全面穩定。
(五)指導、協調寺廟開展正常的佛事活動;按照有關法規做好活佛轉世和宗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管理;審查擬任主要宗教教職人員人選和離任人員,并提出意見;做好經師資格評定管理;組織開展宗教學位學銜考核晉升工作;聯系寺廟,引導僧尼遵守寺規戒律,提高寺廟管理水平。
(六)指導協助西藏佛學院及其分院、寺廟管理委員會培養愛國僧才。組織宗教界人士對教義教規作出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在寺廟僧尼和信教群眾中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七)保護和弘揚藏傳佛教優秀傳統文化,加強藏傳佛教文化藝術研究,辦好《西藏佛教》。做好《甘珠爾》、《丹珠爾》大藏經及其它經文經書的印制發行工作。
(八)加強同國內國外佛教組織和佛教界人士的友好交往,積極開展對外交流,做好對外宣傳。
(九)開展社會公益慈善事業,造福社會,利益人群。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全區代表會議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四)選舉會長、副會長,禮請名譽會長;
(五)授權理事會必要時增補理事、常務理事;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其他有關的報告;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 全區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會長會議研究決定。代表人選由市地佛教協會按分配名額協商提名,報中國佛教協會西藏分會審核確定。
第九條 全區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全區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貫徹實施本會章程和全區代表會議通過的決議和決定;
(二)全區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
(三)根據會長會議提議,增補理事、常務理事,罷免和接受請辭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增聘、解聘名譽理事。
(四)授權會長會議在必要時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
(五)全區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會議每二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計劃;
(三)審議年度財務結算和預算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重要工作事項,制定本會規章制度;
(五)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十七條 會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討論決定重要會務;必要時,可委托副會長主持上述會議;
(三)督促和檢查全區代表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五)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
第二十一條 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駐會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舉行。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通過的有關決議、決定;
(二)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決定;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本會根據會務工作需要,設置若干工作部門,分別承辦有關工作事項。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政府全額撥付本會機關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資金;
(二)接受社會捐贈,用于佛教事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會必須配備具有合格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并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社會捐贈收支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等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區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區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方能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區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4年1月17日中國佛教協會西藏分會第十次全區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的決議和決定,各地佛教協會、寺廟、西藏佛學院及其分院有遵守與履行的義務。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